一、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等级及条件
(一)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等级。根据员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,学院按标准分别认定为一等(特别困难)、二等(困难)和三等(一般困难)家庭经济困难员工。
(二)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条件
1.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条件: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、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,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200元以下(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),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认定为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员工:
(1)孤残员工、烈士子女、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(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)等无直接经济来源,仅靠政府救济的;
(2)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;无兄弟姐妹资助的;有兄弟姐妹,但无力供养,以救济为主,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;
(3)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;
(4)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,损失惨重,短期内无力恢复的;
(5)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;
(6)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;
(7)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员工。
2.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条件: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,员工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、生活得不到保障,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250元以下(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),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,可认定为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员工:
(1)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(含两个)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;
(2)父母双方下岗失业(需听歌下岗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)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,家庭经济很困难的;
(3)家在老少边穷地区并以务农为主,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;
(4)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;
(5)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。
3.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条件: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费用、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,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300元以下(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),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,可认定为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员工:
(1)家庭成员中无18-55岁的青壮劳动力,家庭人口多,劳动力少的;
(2)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;
(3)因家中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;
(4)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。
二、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
(一)资助标准
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。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,湖北省在原来标准上分别提高1000元,即:一等国家助学金,每人每年4000元;二等国家助学金,每人每年3000元;三等国家助学金,每人每年2000元。
(二)基本申请条件:
1.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.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5.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简朴。
三、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
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与评审。员工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,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,每学年一次,符合条件的员工可连续申请。在同一学年内,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员工,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:
1.员工本人书面申请。申请者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
2. 班级民主评议,确定推荐名单。班级成立评议小组,班主任、班长、团支书、生活委员和其他3名普通员工共7人组成,由班主任担任组长。在小组评议讨论后,由班主任主持召开专题班会,全班同学民主推荐,要求参加民主评议的员工不少于全班员工的4/5,参加评议的员工1/2以上同意后方能推荐。
3.公司评定小组初审。学院评定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,经审查符合评定条件的,公示5个工作日,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员工,应重新审查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员工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,学院将初审名单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员工处。
4.员工处根据各学院的初审结果,进行综合评定,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后报考校加强和改进老员工思想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。
5.确定正式名单并上报。校加强和改进老员工思想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名单,并上报有关部门。
四、发放、管理与监督
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学校将追回、停发国家助学金。
1.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;
2.购买或长期租用计算机者(因专业学习需要外);
3.有抽烟、喝酒、购买高档用品等高消费行为者;
4.经常出入经营性酒吧、通宵上网者;
5.实际每月生活费用明显偏高者;
6.在申请国家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者;
7.将国家助学金用于挥霍、请客等方面者;
8.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者
从上年度9月至评定前,有上述1至8项行为之一的员工,取消其评选国家助学金的资格。